发大财了!乐清连发11条土地征收!约472.9亩,涉及....
01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4年36号地块(乐清市虹桥镇四村02-03-02-01部分地块工程项目(虹桥镇综合能源服务中心))建设需要,拟征收四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https://pics-house.21yq.com/2024/0718/1721294126913663432?imageView2/2/w/800/format/webp/interlace/1/q/90
一、征收范围虹桥镇四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0.1998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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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02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双店线大荆双峰至智仁大台门段改建工程(二、三期) 建设需要,拟征收下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临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井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台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小坑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智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水碓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湖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象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长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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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大荆镇平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水碓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湖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长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临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智仁乡小坑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台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象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智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井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11.3593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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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四、因该项目地类、面积变更,原(乐征预告20号)予以废止。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03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4年44-1号地块(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工业区)建设需要,拟征收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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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北白象镇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2.0810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https://pics-house.21yq.com/2024/0718/17212941328791689887?imageView2/2/w/800/format/webp/interlace/1/q/90https://pics-house.21yq.com/2024/0718/1721294133163995742?imageView2/2/w/800/format/webp/interlace/1/q/90https://pics-house.21yq.com/2024/0718/17212941333857939644?imageView2/2/w/800/format/webp/interlace/1/q/90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04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4年44-2号地块(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工业区)建设需要,拟征收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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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北白象镇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0.4595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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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05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4年44-3号地块(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工业区)建设需要,拟征收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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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北白象镇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3.5500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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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06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4年44-4号地块(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工业区)建设需要,拟征收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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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北白象镇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3.5728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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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07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4年44-5号地块(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工业区)建设需要,拟征收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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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北白象镇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0.5333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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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08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4年44-6号地块(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工业区)建设需要,拟征收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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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北白象镇赖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2.5460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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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09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4年44-7号地块(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工业区)建设需要,拟征收山前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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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北白象镇山前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2.7523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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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10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4年44-8号地块(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工业区)建设需要,拟征收山前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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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北白象镇山前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3.1273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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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11乐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征预告〔2024〕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乐清市2023年68-1号地块(乐清市虹桥镇镇东新能源**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钱家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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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虹桥镇钱家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1.3483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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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及突击养殖等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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