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乐清某某医院(普通合伙)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63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某某医院(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25日,被处罚人乐清某某医院(普通合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color=var(--weui-FG-H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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