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街道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镇至南塘枢纽、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切实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镇至南塘枢纽、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项目建设,妥善解决沿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乐政发〔2023〕8号)、《乐清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乐政发〔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南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镇至南塘枢纽、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项目城南街道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条 实施主体 乐清市高速公路建设中心负责指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工程政策处理工作。 第三条 拆迁补偿原则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者土地,由相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确权登记的,按照可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残值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处理,不予补偿和安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一律按照原有房屋的使用功能认定。 (二)工业用房拆迁补偿按《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乐政发〔2016〕77号)文件执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码头、船厂、寺庙、祠堂、军事设施等特殊用房被拆迁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由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乐清市高速公路建设中心制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拆迁房屋依据 (一)根据道路征地红线范围、第三方测量公司测绘数据,并结合被拆迁户提供的权证信息,确定房屋的拆迁范围。 (二)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房屋建筑物残值补偿。
第二章房屋征收与安置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房票(政府商定商品房)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六条 置换建筑面积标准 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置换建筑面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下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的4倍标准并结合合法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二)五层及以上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三)已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简易房(厕所、猪舍、柴基等)按照其合法占地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四)对实际存在且仍在使用的未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三基(厕所基、猪栏基和稻草基)经审核,并在所在村宣传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其占地面积的0.7倍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 (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拆除的,按本条第一点和第二点经置换后建筑面积的15%给予奖励,逾期取消一切奖励。 第七条 货币补偿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一)计算方式:货币化权益金额=应置换建筑面积×货币化安置基准价+房屋建筑物残值。 (二)货币化安置基准价为5600元/m²。 (三)应置换建筑面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筑面积置换标准计算。 第八条 政府商定商品房房票安置 政府商定商品房指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和优惠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不动产权利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一)政府商定商品房房票金额=货币化权益金额+政府商定商品房房票奖励。 (二)货币化权益金额=应置换建筑面积×货币化安置基准价+房屋建筑物残值。 (三)应置换建筑面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筑面积置换标准计算。 (四)货币化安置基准价为5600元/m²。 (五)房票奖励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乐清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以每户搬出和迁入共两次计,按照下列规定分档给予补偿: (一)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m²的,每次搬迁费1200元,两次合计2400元; (二)拆迁建筑面积100m²(含)以上、200m²以下的,每次搬迁费1800元,两次合计3600元; (三)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m²(含)的,每次搬迁费2400元,两次合计4800元。 第十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内拆迁人自行安排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m²/月的标准给予12个月的补偿。 第十一条 安置奖励 本办法第六条第(五)点规定的15%安置面积奖励按以下方式分二次分别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的安置面积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给予5%的安置面积奖励。 (三)未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拆迁协议签订 (一)被拆迁人凭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与城南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由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统一按程序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取得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其他事宜 政策处理相关问题由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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